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機械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建筑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模板自升架設設施、物料提升機(不含龍門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本細則所稱安裝、拆卸,是指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購置、使用、租賃、安裝(拆卸)、維修、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照本細則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實施綜合管理。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中心城區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起重機械管理工作進行督查、檢查和指導工作。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有關情況。
第六條 六安市建筑安全協會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委托,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行業確認;建立產品推廣、淘汰及限制使用目錄和建筑起重機械有關單位的信用檔案等工作。
第三章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
第七條 凡進入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是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的合格產品,其生產廠家須攜帶相關證書原件到六安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站辦理產品登記手續。整機及部件應取得國家制造許可、型式試驗報告,隨產品配有制造許可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合格證書、使用說明書和安裝說明書等(進口設備應參照本細則執行)。未辦理登記的廠家及產品,不得進入六安市建筑施工現場。進入六安市建筑市場的整機及主要部件(如標準節、附著、基礎梁、斜撐等)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注永久性品牌及型號、生產日期。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應由產權單位提交制造許可證、監督檢驗證明、合格證書、購買發票、合同或相應有效憑證等資料,到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核準備案,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統一編號(設備標牌)。建筑起重機械發生產權變更時應辦理變更手續。外地進入六安市租賃、施工企業自帶建筑起重機械,必須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統一編號。未經備案的,不得進入六安市建筑市場。
第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產權單位辦理備案執行《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住建管【2011】57號文件規定。
第十條 起重機械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應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標準》JGJ/T189-2009的規定,及時進行安全評估。超過設計規定相應荷載狀態允許工作循環次數的,應作報廢處理。
第四章 購置與報廢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持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書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其生產廠家已在六安市建設安全監督站辦理了產品登記手續。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相關專業部門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住建管【2011】57號文件第十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三)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四)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五)安全性能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整機、主要金屬結構部件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五章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含外地進入本市的企業)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業務必須納入經營范圍,并符合本市規定的租賃條件,取得“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確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活動,對所出租的機械設備要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租賃單位只能租賃本企業自主產權的建筑起重機械。嚴禁自購自用單位和社會個人開展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業務。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活動的單位申請“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確認證書”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 注冊資金或經營資金150萬元以上;
(三) 可供租賃的自有建筑起重機械不少于10臺套或不低于400千瓦;
(四) 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維修保養基地(提供證明材料),維修保養基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
(五) 經過行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的技術與管理人員不少于6人,專業技術維修工人不少于3人;
(六) 專業技術維修、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行業培訓合格,并取得相對應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
(七)技術與管理、維修、機械操作人員在本單位注冊,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購買了國家規定的保險金,已辦理人員登記;
(八) 擁有必備的檢測設備;
(九)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十)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購銷合同(或購買發票)、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及產權登記等原始資料、證明;
2、《六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履歷手冊》、《施工現場使用管理記錄》等運行資料;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非新購設備安裝前維護保養記錄等運行資料;
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 外地進入六安市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和跨行業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活動的企業申請行業確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二) 注冊資金或經營資金300萬元以上;
(三) 可供租賃的自有建筑施工機械不少于30臺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
(四) 依法建立六安市分支機構,有固定的辦公、營業場所(提供證明材料)和維修保養基地,維修保養基地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
(五) 經過行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固定的技術與管理人員不少于12人,專業技術維修工人不少于9人;
(六) 專業技術維修、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行業培訓合格,并取得相對應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
(七)技術與管理、維修、機械操作人員在本單位注冊,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購買了國家規定的保險金,已辦理人員登記;
(八) 擁有必備的檢測設備;
(九)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十)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八條 申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行業確認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 企業申請表;
(二) 年檢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 申請之日前三個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
(四) 有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筑起重機械等特種機械設備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行業確認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仍繼續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的,企業應當與期滿前3個月向六安市建筑安全協會重新申請辦理行業確認。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出租設備時,應與使用(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同時簽訂安全使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的相關安全技術檔案文件,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規定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二十二條 勞務分包隊伍嚴禁自帶或租賃建筑起重機械。
第二十三條 租賃單位和自購自用單位應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等安全管理工作。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每月組織安全檢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縣、區)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檢查情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可將建筑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保養委托于經確認的出租單位。實行委托約定的,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鼓勵發展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維修、保養一體化的專業單位。
第六章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制定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安裝拆卸技術工藝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后,并在資質證書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含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外地安裝單位須在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從事安裝活動。
第二十六條 外地安裝單位在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二)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依法建立六安市分支機構,有固定的辦公、營業場所(提供證明材料),辦公營業場所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四)建立單獨的安全管理機構,在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專職安全員資格證書;
(五)分支機構須配備固定的技術負責人1人,項目經理2人(須具有相應專業二級及二級以上建造師資格,并取得安全崗位資格證書),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的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不少于6人;
(六)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裝作業人員須在本單位注冊,購買了國家規定的保險金,并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已辦理人員登記;
外地安裝單位在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每年一次,在備案登記期滿前1個月申請。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包括起重機械司機、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資格的作業人員,不得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拆裝作業。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裝作業人員應注冊在有資質的安裝單位,報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備案,作業人員發生變更時應辦理變更手續,一年內變更不得超過2次。
第二十九條 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含移位、頂升、附著、拆卸)作業時,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裝作業人員(不少于6人)必須在崗,必須是在本單位注冊的操作人員。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根據機械設備安裝工藝、施工現場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設備性能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安裝施工方案、技術安全措施、專項應急預案,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并經總承包、使用、監理單位審核后實施。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作業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第三十一條 塔吊等起重機械基礎應按說明書及有關規范、強制性標準,由總承包單位進行基礎施工,基礎變更設計應有計算書和附圖;塔吊附著應符合規范及說明書規定。當基礎、附著遇特殊安裝方式,應進行技術方案論證。總承包、監理、使用、安裝單位應聯合對基礎、附墻部位等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設備安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位置的選擇原則是:設備的起重臂不超出施工圍墻的范圍。臨街、緊靠居民小區、人員密集區工程的起重設備選址方案須經現場監理審批、多塔作業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項目總監審批后實施。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前應查驗設備安裝位置的地質勘探報告、基礎混凝土試塊報告、基礎隱蔽驗收報告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未達到設計要求或未看到以上資料的,不得安裝。塔式起重機基礎混凝土的抗壓設計強度等級不得低于C35,安裝前混凝土試壓強度值應達到抗壓設計強度等級標準;基礎混凝土基礎表面的平整度不超過1/1000。
第三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安裝(拆卸)前,應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要求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與委托安裝單位簽訂安裝合同,并與總包單位簽定安全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按照有關規定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安裝單位應服從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安裝單位的項目經理是第一責任人,對安裝質量及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總責。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械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更換零部件)前,安裝單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填寫檢查記錄,安裝的零部件應合格完好。總承包、使用、監理單位對安裝的整機及零部件進行檢查,安裝的部件應為同一生產廠家、同一型號、合格完好,并填寫檢查記錄。禁止不同生產廠家、不同型號主要金屬結構部件混裝,擅自改裝的零部件安裝。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藝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崗定人定責,掛牌上崗。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區。安裝單位項目經理、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應現場監督。總承包、使用和監理單位應對安裝單位人員進行對人對證查驗,對安裝施工全過程進行監控,填寫監控記錄表。
第三十六條 塔式起重機初次安裝的高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大使用高度低于獨立高度的,必須一次滿足使用的要求;
(二)初次安裝不得超出獨立高度。
施工升降機安裝作業時必須將按鈕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籠頂部操作。當導軌架或附墻架上有人員作業時,嚴禁開動施工升降機。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填寫有關調試驗收表格,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報有資格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安裝檢測,出具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后,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組織安裝、監理、租賃等有關單位進行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安裝、租賃單位應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將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填寫《六安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履歷手冊》、《施工現場使用管理記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及安全責任書;
(二)經審批的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合格證;
(七)向使用(承租)單位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七章 使用與維修保養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設備購置、租賃、安裝、使用、維修保養、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面管理,配備機械、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檢查。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到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建設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標牌,并將此牌懸掛在設備明顯處。
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提交資料。登記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登記資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要求的核發使用登記牌。
第四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承租)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用的設備,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 多塔作業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編制專項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承租)單位統一制訂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報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部門。
第四十四條 起重司機、指揮和電工等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搭設附著安裝人員操作平臺的架子工應當持證上崗,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使用、租賃單位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處理,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嚴禁施工升降機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的防墜安全器;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嚴禁在施工升降機運行中保養維修作業。施工升降機應每3個月做一次墜落試驗,并形成記錄。
第四十五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承租)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住建部《建筑機械、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全技術規程》及相關專業標準。
第四十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承租)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檢查、驗收和記錄: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施工升降機每月至少兩次,其他起重機械每月至少一次;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四)每次升降(頂升)后應組織相關單位驗收,并作記錄。
(五)建立起重機械使用運轉記錄臺帳。
第四十七條 出租單位、自購自用單位等產權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維修、保養制度。建筑起重機械在轉場安裝前,產權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常規性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并在安裝告知時提供記錄。在使用時發生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排除與維修。長時間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在對各部位做好潤滑、防腐、防雨處理后停放好后,每6個月進行一次檢查保養。
第四十八條 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或連續使用超過一年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經有資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塔式起重機使用累計運行時間滿15000小時(約3年)必須進行大(中)修,進廠大修的,出廠時應附有檢驗合格證;大(中)修應記入設備履歷手冊。
第五十條 維修保養單位(含外地進入本市的企業)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維修保養業務必須納入經營范圍,并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基本條件,方可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活動,對所維修保養的機械設備要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八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一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 凡進入本市施工現場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符合檢驗檢測資質條件的應到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接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的監督管理。
外省、市檢驗檢測單位在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每年一次,在備案登記期滿前1個月申請。未取得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登記備案證明的單位不得進入我市轄區范圍內建筑市場進行起重設備檢測工作。
第五十三條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提交資料如下(原件提供備查,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存檔):
(一)檢驗檢測機構的營業執照、企業(事業)單位編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名單及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制度、內容和方法;
(五)各類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格式;
(六)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清單;
(七)檢驗檢測、審核、批準程序等。
檢驗檢測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固定的營業場所并提供證明材料;
(二)企業在本地固定的試驗人員不少于3人、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三)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人員必須是在本企業注冊,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購買了國家規定的保險金,辦理了人員登記;
(四)必備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用儀器、設備;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資料。
第五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接到檢驗檢測任務單后,應將檢驗檢測日程報送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部門,按時派員到被檢工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無故拖延出具檢測報告時間,或用臨時簡易報告取代正式檢測報告。
第五十五條 檢測人員應當對檢測記錄、檢測報告、檢測結果負責;審核人員對檢測結論負責;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簽發。
嚴禁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對未經檢驗檢測的起重機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總承包、安裝、使用、租賃、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全過程旁站監督,核對檢測機構、人員證件,并做記錄。
第五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對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應當場開具《整改通知書》通知報檢單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應當及時告知設備租賃(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同時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整機檢驗檢測至少2年進行一次,安全裝置檢驗檢測至少1年進行一次。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設備使用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一)首次啟用的;
(二)經大修、改造的;
(三)超過檢驗周期的;
(四)發生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的;
(五)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有其他要求的。
檢測機構應做好檢測記錄,并對安裝單位的一次檢測安裝合格率進行統計,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匯總后報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
第五十九條 市、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對取得資質核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市和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使用(承租)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執行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的情況,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細則的行為,發現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對違反本細則規定購置、安裝、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責令將其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六十一條 市和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維保、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檢查技術要點》組織經常性的和定期的專項檢查;對毗鄰學校、幼兒園、商場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維保、使用單位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一年內累積3次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限制建筑市場準入。
第六十三條 對建設、施工、監理、監督、租賃、安裝、使用、檢驗檢測等單位和個人,發生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建筑起重機械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產品、人員備案登記,市建筑安全協會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行業確認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辦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01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