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規范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總局制定了《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ОО二年十月八日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并按授權項目范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采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后擬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進行設備大修后,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1983)和各類起重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并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
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起重機,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并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并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 從事起重機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并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并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 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并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不得少于《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測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表不得少于《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并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后,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并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后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得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三)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后,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并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后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復檢后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四)復檢后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采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錄:1.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
2.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
3.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
附錄2:
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
橋架型起重機
檢驗項目 項目編號 檢 驗 內 容 與 要 求 檢 驗 方 法
1.技術資料
1.1 制造單位應提供有效的資格證明、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文件;必要時應提供型式試驗報告。 查閱資料。
1.2 安裝單位應提供:
a.施工情況記錄和自檢報告;
b.安裝過程中事故記錄與處理報告;
c.安裝過程中經制造單位同意的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查閱資料。
1.3 改造(大修)單位除提供1.2項要求的內容外,還應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單、主要部件合格證、改造部分經改造單位批準并簽章的圖樣和計算資料。 查閱資料。
1.4 使用單位應提供注冊登記和運行管理制度資料以及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1.1、1.2和1.3項要求的資料,維修保養、常規檢查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等)。新增設備的驗收檢驗此項僅核查運行管理制度資料。 查閱資料。
2.作業環境及外觀
2.1 用于塵、毒、輻射、噪音、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有保護司機安全與健康必要的防護措施。 現場檢查。
2.2 起重機明顯部位應有清晰的額定起重量標志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外觀檢查,定期檢驗和改造(大修)后驗收檢驗時查檢驗合格標志。
2.3 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卷筒應涂紅色安全色。吊具、臺車,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梁外側、夾軌器、大車滑線防護板應有黃黑相間的安全色。 外觀檢查。
2.4 起重機上和其運行能達到的部位周圍的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達維護的部位,固定物體與運動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0.5m,無人行通道和不需要到達維護的部位,固定物體與運動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0.1m。如安全距離不夠,應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卷尺測量。
2.5 起重機上應有安全方便的檢修作業空間或提供輔助的檢修平臺。外觀及作業現場檢查。
2.6 通向起重機及起重機上的通道應保證人員安全、方便地到達,任何地點的凈空高度應不低于1.8m,其梯子、欄桿和走臺應符合GB6067的有關規定。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卷尺和測力裝置測量。
3.金屬結構
3.1 主要受力構件不應整體失穩、嚴重塑性變形和產生裂紋。整體失穩時不得修復,應報廢;產生嚴重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運行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在額定載荷下,主梁跨中下撓值達到水平線下S/700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發生銹蝕或腐蝕超過原厚度的10%時應報廢;產生裂紋應修復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紋擴展,否則應報廢。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直尺、測厚儀等工具或儀器測量;計算承載能力。主梁下撓的測量方法同3.3上拱度的測量方法。
3.2 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鉚釘聯接不得松動,不應有缺件、損壞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應有足夠的預緊力矩。 外觀檢查,必要時可用探傷儀檢查焊縫質量或用力矩扳手檢查高強度螺栓的聯接狀況。
3.3 主梁上拱度和上翹度
新安裝的橋、門式(包括電動葫蘆橋、門式)起重機的主梁上拱度為(0.9~1.4)S/1000,門式起重機的上翹度為(0.9~1.4)L1/350;電動單梁、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主梁上拱度為(1~1.4)S/1000。載荷試驗后橋、門式起重機拱度應不小于0.7S/1000,上翹度應不小于0.7Ll/350;電動單梁、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主梁上拱度應不小于0.8S/1000。 箱型梁起重機檢測主梁上翼緣板,桁架起重機檢測軌道,工字鋼軌道檢測下翼緣中心。檢測條件:空載,斷電。橋式起重機應將小車開至軌道端部,門式起重機將小車開至支腿上方。具體方法如下:
1.鋼絲法:用0.49~0.52mm的鋼絲拉在主梁上,一端固定,一端拉有150N的彈簧秤,將等高塊H放在端梁中部鋼絲與端梁之間,測量跨中S/10范圍內筋板處鋼絲與主梁間的距離h,主梁上拱度為F=H-h-Δ。Δ為鋼絲自重影響修正值(見附表1)。
2.水準儀法:將水準儀放在適當位置,調平,分別測量主梁跨中S/10筋板處、端梁中心(支腿)、懸臂端的標高進行計算。
3.4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 主梁腹板不應有嚴重不平,其局部平面度,在離受壓區翼緣板H/3以內不大于0.7δ,其余區域不大于1.2δ。 目測檢查,必要時用1m的平尺放在腹板上,用鋼直尺測量平尺與腹板之間的間距,取最大值。
3.5 跨度偏差 新安裝起重機,當大車運行出現啃軌現象時,應測量跨度偏差。
采用可分離式端梁并鏜孔直接裝車輪結構的通用橋式起重機、電動單梁起重機、電動梁式(懸掛)起重機跨度極限偏差:S≤10m時,△s=±2mm,S>10m,△s=±[2+0.1(S-10)]mm;采用焊接連接的端梁及角型軸承箱裝車輪結構的通用橋式起重機△s=±5mm,相對差不大于5mm。通用門式起重機跨度極限偏差為:S≤26m,△s=±8mm,相對差不大于8mm,S>26m,△s=±10mm,相對差不大于10mm。
1.用平尺卡住鋼卷尺,另一側拉150N彈簧秤,測量同一高度處一側車輪外端面與另一側車輪的內端面的距離,則跨度S等于實測距離加上鋼卷尺修正值(見附表2),再加上鋼卷尺計量修正值。
2.采用精度不小于1.5mm的測距儀,測量同一高度處一側車輪外端面與另一側車輪的內端面的距離,測量三次取平均值。
3.6小車軌道
3.6.1 小于50t的正軌箱型梁及半偏軌箱型梁的軌距極限偏差:端處為±2mm,跨中,當S≤19.5m,為+1~+5mm,當S>19.5m,為+1~+7mm。其它梁不超過±3mm。 用鋼卷尺測量。
3.6.2 軌道接頭的高低差d≤1mm,側向錯位f≤1mm,接頭間隙e≤2mm。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直尺和塞尺測量。
3.6.3 兩端最短一段軌道長度應大于1.5m,在軌道端部應加擋塊。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卷尺測量。
3.7司機室 3.7.1 司機室的結構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司機室與起重機聯接應牢固、可靠。 外觀檢查。
3.7.2 司機室內應設合適的滅火器、絕緣地板和司機室外音響信號,門必須安裝鎖定裝置。 外觀檢查,音響信號通電試驗。
3.7.3 司機室應有良好的視野。司機室內部凈空高度一般不低于2m,底部面積不小于2m2。門的開門方向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卷尺測量。
4.大車軌道
4.1 新安裝起重機,當大車運行出現啃軌現象時,應測量大車軌距偏差。大車軌距的極限偏差為:S≤10m,△s=±3mm;S>10m,△s=±〔3+0.25(S-10)〕mm。最大不超過±15mm。 方法同3.5項,但應測量同一高度處一側導軌外側面與另一側導軌內側面的距離,測量三次取平均值。
4.2 軌道接頭間隙不大于2mm。 用塞尺測量。
4.3 軌道實際中心與梁的實際中心偏差不超過10mm,且不大于吊車梁腹板厚度的一半。 用鋼卷尺測量。
4.4 固定軌道的螺栓和壓板不應缺少。壓板固定牢固,墊片不得竄動。 外觀檢查。
4.5 軌道不應有裂紋、嚴重磨損等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懸掛起重機運行不應有卡阻現象。 外觀檢查。
5.主要零部件與機構
5.1吊鉤
5.1.1 吊鉤應有標記和防脫鉤裝置,不允許使用鑄造吊鉤。 外觀檢查。
5.1.2 吊鉤不應有裂紋、剝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補焊。吊鉤危險斷面磨損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業沿用標準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10%。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50%時,應報廢襯套。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20倍放大境檢查,打磨,清洗,用磁粉、著色探傷檢查裂紋缺陷。用卡尺測量斷面磨損量。
5.1.3 開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2鋼絲繩及其固定
5.2.1 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與滑輪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確穿繞。鋼絲繩端固定應牢固、可靠。壓板固定時,壓板不少于2個(電動葫蘆不少于3個),卷筒上的繩端固定裝置應有防松或自緊的性能;金屬壓制接頭固定時,接頭不應有裂紋;楔塊固定時,楔套不應有裂紋,楔塊不應松動。繩卡固定時,繩卡安裝應正確,繩卡數應滿足附表3的要求。 對照使用說明書查驗。檢查滑輪和卷筒的槽型、直徑是否與選用的鋼絲繩相匹配。
5.2.2 除固定鋼絲繩的圈數外,卷筒上至少應保留2圈鋼絲繩做為安全圈。 將吊鉤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檢查安全圈數。
5.2.3 鋼絲繩應潤滑良好。不應與金屬結構磨擦。 外觀檢查。
5.2.4 鋼絲繩不應有扭結、壓扁、彎折、斷股、籠狀畸變、斷芯等變形現象。 外觀檢查。
5.2.5 鋼絲繩直徑減小量不大于公稱直徑的7%。 用卡尺測量。
5.2.6 鋼絲繩斷絲數不應超過附表4規定的數值。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探傷儀檢查。
5.3滑輪
5.3.1 滑輪直徑D0min(D0min=h2•D)的選取不應小于附表5規定的數值。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直尺測量。
5.3.2 滑輪應轉動良好,出現下列情況應報廢:
a.出現裂紋、輪緣破損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b.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
c.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或槽底出現溝槽。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3.3 應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裝置,且可靠有效。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防脫槽裝置與滑輪之間的間距。
5.4制動器
5.4.1 動力驅動的起重機每個機構都應裝設制動器,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應是常閉的。吊運熾熱金屬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險或損失的起升機構,其每一套驅動裝置應裝設兩套制動器。 外觀檢查。
5.4.2 制動器的零部件不應有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制動片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露出鉚釘應報廢。 外觀檢查,必要時測量。
5.4.3 制動輪與摩擦片之間應接觸均勻,且不能有影響制動性能的缺陷或油污。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塞尺測量。
5.4.4 制動器調整適宜,制動平穩可靠。 通過載荷試驗驗證。
5.4.5 制動輪應無裂紋(不包括制動輪表面淬硬層微裂紋),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墊片固定鉚釘引起的劃痕。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5減速器
5.5.1 地腳螺栓、殼體聯接螺栓不得松動,螺栓不得缺損。 外觀檢查。
5.5.2 工作時應無異常聲響、振動、發熱和漏油。 聽覺判定噪音,手感判斷溫度和振動,必要時打開觀察蓋檢查或用儀器測量。
5.6開式齒輪 齒輪嚙合應平穩,無裂紋、斷齒和過度磨損。 外觀檢查,必要時測量。
5.7車輪 車輪不應有過度磨損,輪緣磨損量達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損達原厚度的15%時,應報廢。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8聯軸器 零件無缺損,聯接無松動,運轉時無劇烈撞擊聲。 外觀檢查,試驗觀察。
5.9卷筒
5.9.1 卷筒直徑D0min(D0min=h1•d)的選取不應小于附表5規定的數值。多層纏繞的卷筒,端部應有比最外層鋼絲繩高出2倍鋼絲繩直徑的凸緣。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直尺測量。
5.9.2 卷筒壁不應有裂紋或過度磨損。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10導繩器 導繩器應在整個工作范圍內有效排繩,不應有卡阻、缺件等缺陷。 外觀檢查,試驗觀察。
5.11環鏈 環鏈不應有裂紋、開焊等缺陷,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應報廢。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6.電氣
6.1電氣設備及電器元件 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以及工況條件相適應。對在特殊環境和工況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電器元件,設計和選用應滿足相應要求
6.1.1 構件應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應牢固,無松動;傳動部分應靈活,無卡阻;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或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電氣連接應可靠,無接觸不良。起重機上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器元件應 目測檢查,必要時用電氣儀表測量。結合環境與工況,查驗電氣設備和電器元件的選用。
6.1.2 饋電裝置
a.大車供電裸滑線除按2.3規定涂紅色安全色外(導電接觸面除外),還應在適當位置裝設安全標志或表示帶電的指示燈;
b.集電器沿滑線全長應可靠接觸;
c.移動式軟電纜應有合適的收放措施。 目測檢查。
6.2線路絕緣
額定電壓不大于500V時,電氣線路對地的絕緣電阻,一般環境中不低于0.8MΩ,潮濕環境中不低于0.4MΩ。 斷電,人為使起重機上的接觸器、開關全部處于閉合狀態,使起重機電氣線路全部導通,將500V兆歐表L端接于電氣線路,E端接于起重機金屬結構或接地極上,測量絕緣電阻值。上述方法有困難時,可采用分段測量的方法。測量時應將容易擊穿的電子元件短接。
6.3總電源開關
起重機供電電源應設總電源開關,該開關應設置在靠近起重機且地面人員易于操作的地方,開關出線端不得連接與起重機無關的電氣設備。 目測檢查。
6.4電氣保護
6.4.1 電氣隔離裝置
起重機上低壓的總電源回路宜設能夠切斷所有動力電源的主隔離開關或其他電氣隔離裝置。起重機上未設主隔離開關或其他電氣隔離裝置時,總電源開關應具有隔離作用。 目測檢查。
6.4.2 總電源回路的短路保護
起重機總電源回路至少應有一級短路保護。短路保護應由自動斷路器或熔斷器來實現。自動斷路器每相均應有瞬時動作的過電流脫扣器,其整定值應隨自動開關的型式而定。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應按起重機尖峰電流的1/2~1/1.6選取。 外觀檢查,查驗總電源回路中實際使用的短路保護裝置是否符合本條要求,必要時校驗。
6.4.3 失壓保護
起重機上總電源應有失壓保護。當供電電源中斷時,必須能夠自動斷開總電源回路,恢復供電時,不經手動操作,總電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 人為斷開供電電源,重新接通電源后,未經手動操作相應開關,起重機上總電源回路應不能自行恢復接通。
6.4.4 零位保護
起重機必須設有零位保護(機構運行采用按鈕控制的除外)。開始運轉和失壓后恢復供電時,必須先將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該機構或所有機構的電動機才能啟動。 斷開總電源,將某一機構控制器手柄扳離零位,此時接通總電源,該機構的電動機應不能啟動。各機構按照上述方法分別試驗。
6.4.5 機構的過流保護
起重機上的每個機構均應單獨設置過流保護。交流繞線式異步電動機可以采用過電流繼電器。籠型交流電動機可采用熱繼電器或帶熱脫扣器的自動斷路器做過載保護。
采用過電流繼電器保護繞線式異步電動機時,在兩相中設置的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值應不大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2.5倍。在第三相中的總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值應不大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2.25倍加上其余各機構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保護籠型交流電動機的熱繼電器整定值應不大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1倍。 檢查過流保護的設置和整定。
6.4.6 超速保護
鑄造、淬火起重機的主起升機構,用可控硅定子調壓、渦流制動器、能耗制動、可控硅供電、直流機組供電調速以及其他由于調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機構,應有超速保護措施。 1.查看電氣控制線路圖,超速時,電動機能斷電,制動器能自動制動。
2.斷開電氣聯鎖觸點,起升機構電動機應不能啟動。
6.4.7 電磁式起重電磁鐵交流側電源線,應從總電源接觸器進線端引接,以保證起重機內部各種原因使總電源接觸器切斷總電源時,起重電磁鐵不斷電。突然失電可能造成事故的場合,電磁式起重電磁鐵可設置備用電源。 目測檢查,通電試驗。
6.4.8 便攜式控制裝置
采用便攜式控制站或手電門控制時,按鈕盤上應設滿足7.9項要求的緊急斷電開關;按鈕盤的控制電纜應加設支承鋼絲繩;按鈕盤按鈕控制電源必須采用安全特低電壓,按鈕功能有效;按鈕盤一般應采用絕緣外殼;外殼應堅固,受正常的無意碰撞不應發生損壞。 目測檢查,必要時用電氣儀表測量其電壓不應大于50V。
6.5照明
起重機的司機室、通道、電氣室、機房應有合適的照明,當動力電源切斷時照明電源不能失電。起重機上設對作業面的照明時,應考慮防震措施。固定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20V。無專用工作零線時,照明用220V交流電源應由隔離變壓器獲得,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單一蓄電池供電,且電壓不超過24V的系統除外)。可移動式照明裝置的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V,交流供電應使用安全隔離變壓器,禁止用自藕變壓器直接供電。 目測檢查,必要時用電氣儀表測量。
6.6信號
起重機總電源開關狀態在司機室內應有明顯的信號指示。起重機(手電門控制除外)應設有示警音響信號,并且在起重機工作場地范圍內應能清楚地聽到。 查驗配置情況并操作試驗。
6.7電氣接地
6.7.1 電氣設備的接地
起重機上允許用整體金屬結構做接地干線,金屬結構必須是一個有可靠電氣連接的導電整體。如金屬結構的連接有非焊接處時,應另設接地干線或跨接線。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均應與金屬結構間有可靠的接地聯接。 目測檢查,必要時用電氣儀表測量。
6.7.2 金屬結構的接地
當起重機供電電源為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系統時,整體金屬結構的接地型式應采用TN或TT接地系統。零線重復非接地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零線重復接地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采用TT接地系統時,起重機金屬結構的接地電阻與漏電保護器動作電流的乘積應不大于50V。 1.目測法檢查起重機的接地型式;
2.用接地電阻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測量重復接地電阻時,應把零線從接地裝置上斷開。
7.安全裝置及防護措施
7.1高度限位器
起升機構應設起升高度限位器,吊運熾熱金屬的起升機構應裝兩套高度限位器,兩套開關動作應有先后,并應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和盡量采用不同的結構型式,功能可靠、有效。 空載,吊鉤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裝置,應停止上升運行。如設有二套限位器時,應分別將一套限位開關短接后試驗。
7.2行程限位器
大、小車運行機構應設行程限位器(電動葫蘆單梁、懸掛起重機的小車和手動起重機運行機構除外),且可靠有效。 大小車分別運行至軌道端部,壓上行程開關,應停止向運行方向的運行。
7.3起重量限制器
除維修專用起重機,額定起重量橋式大于20t、門式大于10t的起重機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當載荷達到額定載荷90%時,應報警;當載荷超過額定載荷但不超過額定載荷110%時,應斷電。 起升少量載荷,保持載荷離地面100~200mm,逐漸無沖擊加載,先至報警,再至斷電,分別查驗載荷是否滿足規定。
7.4防風裝置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應裝設夾軌鉗、錨定裝置或鐵鞋等防風裝置。其零件無缺損,獨立工作分別有效。 做動作試驗,檢查鉗口夾緊情況或錨定的可靠性以及電氣保護裝置的工作狀況。
7.5緩沖器和端部止擋
大、小車運行機構或其軌道端部應分別設緩沖器或端部止擋,緩沖器與端部止擋或與另一臺起重機運行機構的緩沖器應對接良好。端部止擋應固定牢固,兩邊應同時接觸緩沖器。 外觀檢查、空載試驗。
7.6掃軌板
大車軌道設在工作面或地面上時,起重機應設掃軌板;掃軌板距軌道應不大于10mm。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直尺測量。
7.7防傾翻安全鉤
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應裝設防傾翻安全鉤。小車正常運行時,應保證安全鉤與主梁的間隙合理,運行無卡阻。 外觀檢查。
7.8檢修吊籠
裸滑線供電的起重機,靠近滑線一側應設固定可靠的檢修吊籠或提供方便檢修滑線且安全的設施。 外觀檢查。
7.9緊急斷電開關
起重機必須設置緊急斷電開關,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切斷起重機總電源。緊急斷電開關應是不能自動復位的,且應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 檢查各機構動力電源的接線,應全部從總電源接觸器或自動斷路器的出線端引接;切斷緊急斷電開關,檢查各機構電源是否切斷且緊急斷電開關不能自動復位。
7.10通道口聯鎖保護
進入起重機的門和司機室到橋架上的門必須設有電氣聯鎖保護裝置,當任何一個門打開時,起重機所有的機構應均不能工作。 進入起重機的門或司機室到橋架上的門打開時,總電源不能接通,如處于運行狀態,總電源應斷開,所有機構運行均應停止。
7.11滑線防護板 作業人員或吊具易觸及滑線的部位,均應安裝導電滑線防護板。 外觀檢查防護板的設置及防護是否有效。
7.12防護罩 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均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的電氣設備應裝設防雨罩。 外觀檢查設置及防護是否有效。
8.試驗
8.1空載試驗
各種安全裝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操縱系統、電氣控制系統工作正常;大小車沿軌道全長運行無啃軌現象。 通電,各安全裝置試驗合格后,進行空載起升、運行試驗。檢查各機構運行和控制系統是否有異常。
8.2額定載荷試驗
各機構運轉正常,無啃軌和三條腿現象。靜態剛性要求如下:對A1~A3級不大于S/700;對A4~A6級不大于S/800;對A7級不大于S/1000;懸臂端不大于L1/350或L2/350。試驗后檢查起重機不應有裂紋、聯接松動、構件損壞等影響起重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起吊額定載荷,進行起升、運行聯動試驗。靜態剛性測量時,小車位于跨中,從實際上拱值算起,測量小車位于跨中時的下撓值,測量方法同上拱度的測量方法或在主梁跨中(或懸臂)貼一標尺,用水準儀或經緯儀或測拱儀測量吊載前后差值。
8.3靜載試驗
新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應進行此項試驗。起吊額定載荷,離地面100~200mm,逐漸加載至1.25倍的額定載荷,懸空不少于10min,卸載后檢查永久變形情況,重復三次后不得再有永久變形。此時主梁上拱度不小于0.7S/1000(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不小于0.8S/1000),懸臂端上翹度不小于0.7L1/350或0.7L2/350。起重機不應有裂紋、聯接松動、構件損壞等影響起重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將小車停在跨中和懸臂端,起升機構按1.25倍額定載荷加載,按檢驗內容與要求進行試驗和檢查。檢驗后必須恢復起重量限制器的連接或其動作數值。
8.4動載試驗
新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應進行此項試驗。起吊1.1倍的額定載荷,按照工作循環和電動機允許的接電持續率進行起升、制動、大小車運行的單獨和聯動試驗,延續不少于一小時。起重機的結構和機構不應損壞,聯接無松動。 起吊1.1倍的額定載荷,檢查起重機各機構的靈活性和制動器的可靠性。每一工況的試驗不得少于三次,每次動作停穩后再進行下次啟動,并必須注意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卸載后,檢查機構及結構各部件有無松動和損壞等異常現象。檢驗后必須恢復起重量限制器的連接或其動作數值。
流動式起重機
檢驗項目 項目編號 檢 驗 內 容 與 要 求 檢 驗 方 法
1.技術資料
1.1 制造單位應提供有效的資格證明、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文件;必要時應提供型式試驗報告。 查閱資料。
1.2 改造(大修)單位應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單、主要部件合格證、改造部分經改造單位批準并簽章的圖樣和計算資料、改造(大修)后的自檢報告。 查閱資料。
1.3 使用單位應提供注冊登記和運行管理制度資料以及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1.1和1.2項要求的資料,維修保養、常規檢查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等)。新增設備的驗收檢驗此項僅核查運行管理制度資料。 查閱資料。
2.安全標志
2.1 起重機明顯部位應有清晰的額定起重量標志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外觀檢查,定期檢驗和改造(大修)后驗收檢驗時查檢驗合格標志。
2.2 在主臂適當位置用醒目的字體寫上“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吊鉤滑輪組側板,回轉尾部、平衡重、臂架頭部和外伸支腿要有黃黑相間的危險部位標志。 外觀檢查。
3.金屬結構
3.1 起重機的主要受力構件不應有整體失穩、嚴重塑性變形和產生裂紋。整體失穩時不得修復,應報廢;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運行時,如果不能修復,應報廢;發生銹蝕或腐蝕超過原厚度的10%時應報廢;產生裂紋應修復,否則應報廢。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直尺、測厚儀等工具測量。
3.2 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鉚釘聯接不得松動,不應有缺件、損壞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應有足夠的預緊力矩。 外觀檢查,必要時可用探傷儀檢查焊縫質量或用力矩扳手檢查高強度螺栓的聯接狀況。
3.3 臂架與支腿
3.3.1 箱形起重臂 各箱形臂側向單面調整間隙不大于2.5mm,伸縮工作時不得有異常現象。 目測檢查,必要時用塞尺測量。
3.3.2 桁架起重臂
由多節組裝成的桁架臂應保證中間臂具有互換性。 外觀檢查。
3.3.3 當起重機處于行駛狀態時,支腿應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外觀檢查。
3.3.4 在起重作業時,支座盤應牢靠地連接在支腿上,支腿應可靠地支承起重機。 外觀檢查。
3.3.5 X、H型活動支腿與固定支腿的單側間隙不大于3mm,垂直平面內間隙不大于5mm。 用塞尺測量。
4.操縱室 操縱室應寬敞,視野良好,操縱室的內部寬度不小于700mm,高度不小于1400mm,前窗應配置刮水器和遮陽板,門窗應開關方便,固定可靠。上車操縱室的門全開位置應有鎖定裝置,門應有鎖,室內應有額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線標牌。 外觀檢查,必要時測量。
5.主要零部件與機構
5.1 吊鉤
5.1.1 吊鉤應有標記和防脫鉤裝置,不允許使用鑄造吊鉤。 外觀檢查。
5.1.2 吊鉤不應有裂紋、剝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焊補。吊鉤危險斷面磨損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業沿用標準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10%。板鉤襯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20倍放大境檢查裂紋缺陷,或者打磨、清洗,用磁粉、著色探傷檢查裂紋缺陷。用卡尺測量斷面磨損量。套磨損達原尺寸50%時,應報廢襯套。
5.1.3 開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鉤應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2鋼絲繩及其固定
5.2.1 鋼絲繩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與滑輪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確穿繞。鋼絲繩繩端固定應牢固、可靠。壓板固定時應可靠,卷筒上的繩端固定裝置應有防松或自緊的性能;金屬壓制接頭固定時,接頭不應有裂紋;楔塊固定時,楔套不應有裂紋,楔塊不應松動。繩卡固定時,繩卡安裝應正確,繩卡數應滿足附表3的要求。 對照使用說明書查驗。檢查滑輪和卷筒的槽型、直徑是否與選用的鋼絲繩相匹配。
5.2.2 除固定鋼絲繩的圈數外,卷筒上至少應有保留3圈鋼絲繩做為安全圈。 將吊鉤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檢查安全圈數。
5.2.3 鋼絲繩應潤滑良好。不應與金屬結構磨擦。 外觀檢查。
5.2.4 鋼絲繩不應有扭結、壓扁、彎折、斷股、籠狀畸變、斷芯等變形現象。 外觀檢查。
5.2.5 鋼絲繩直徑減小量不大于公稱直徑的7%。 用卡尺測量。
5.2.6 鋼絲繩斷絲數不應超過附表4規定的數值。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探傷儀檢查。
5.3滑輪
5.3.1 滑輪直徑D0min(D0min=h2•D)的選取不應小于附表5規定的數值。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鋼直尺測量。
5.3.2 滑輪應轉動良好,出現下列情況應報廢:
①出現裂紋、輪緣破損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②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
③輪槽底部直徑減少量達鋼絲繩直徑的50%或槽底出現溝槽。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3.3 應有防止鋼絲繩脫槽的裝置,且可靠有效。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防脫槽裝置與滑輪之間的間距。
5.4制動器
5.4.1 起升機構每一套獨立驅動機構至少要裝設一個支持制動器,支持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必須能持久地支持住額定載荷,用鋼絲繩起落起重臂的變幅機構應采用常閉式制動器。 外觀檢查,并經載荷試驗驗證。
5.4.2 制動器的零部件不應有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制動片磨損達原厚度的50%或露出鉚釘應報廢。 外觀檢查,必要時測量。
5.4.3 制動輪與摩擦片之間應接觸均勻,且不能有影響制動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外觀檢查,必要時塞尺測量。
5.4.4 制動器調整適宜,制動平穩可靠。 通過載荷試驗驗證。
5.4.5 制動輪應無裂紋(不包括制動輪表面淬硬層微裂紋),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墊片固定鉚釘引起的劃痕。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5.5減速器
5.5.1 地腳螺栓,殼體聯接螺栓不得松動,螺栓不得缺損。 外觀檢查。
5.5.2 工作時應無異常聲響、振動、發熱和漏油。 聽覺判定噪音,手感判斷溫度和振動,必要時打開觀察蓋檢查或用儀器測量。
5.6開式齒輪 齒輪嚙合應平穩,無裂紋、斷齒和過度磨損。 外觀檢查,必要時測量。
5.7 聯軸器 零件無缺損,聯接無松動,運轉時無劇烈撞擊聲。 外觀檢查,試驗觀察。
5.8 卷筒
5.8.1 卷筒直徑D0min(D0min=h1•d)的選取不應小于附表5規定的數值。多層纏繞的卷筒,端部應有比最外層鋼絲繩高出2倍鋼絲繩直徑的凸緣。 外觀檢查。
5.8.2卷筒壁不應有裂紋或過度磨損。 外觀檢查,必要時用卡尺測量。
6.液壓系統
6.1 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得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同時不得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查閱使用說明書確定各機構和總系統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對于有伸縮油缸的機構,可慢慢回縮油缸憋壓,直至油壓不再升高(通過壓力表觀察油壓不得超過溢流閥的調定壓力值)確定溢流閥調定壓力;對于液壓馬達驅動系統,可通過超載試驗,確定溢流閥調定壓力。總系統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可先將某一機構的溢流閥壓力調大,再用同樣方法試驗其調定壓力值。
6.2 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的連接必須采用剛性連接。平衡閥和液壓鎖工作應可靠有效。 目測檢查,平衡閥和液壓鎖的鎖閉功能可通過密封試驗分別確定。平衡閥的限速功能可通過各機構的下降速度目測確定。
6.3 液壓油箱應有過濾裝置。 目測檢查。
6.4 有相對運動的部位采用軟管連接時,應盡可能縮短軟管長度,并避免相互刮磨,易受到損壞的外露軟管應加保護套。軟管不得老化。 目測檢查。
6.5 液壓管路、接頭、閥組等元件不得漏油。 目測檢查。
6.6 系統中采用蓄能器時,必須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顯部位有安全警示標志。 目側檢查。
7.安全裝置及防護措施
7.1起重量指示器 起重量<16噸的汽車、輪胎起重機,起重量≤32噸履帶起重機應裝設起重量指示器。
當載荷大于相應工況下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發出超載報警信號。 起升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起升、下降,全過程中制動三次,起重量指示器不應報警,離地面100~200mm,逐漸無沖擊加載至發出報警信號,查驗此時載荷。
7.2水平儀 起重量≥16噸的汽車、輪胎起重機,起重量>50噸的履帶起重機應設置水平儀。 目測檢查。
7.3力矩限制器 汽車、輪胎起重機的起重量≥16噸、履帶起重機的起重量>32噸應裝設力矩限制器,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額定值并小于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動力源,但機構可做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1.增幅法:按特性曲線選擇某一幅度的額定載荷,小車位于該幅度上,起吊額定載荷,然后逐漸增大幅度至發出超載報警信號,此時應能終止增大幅度的運行,且力矩不得超過額定力矩的110%。
2.增重法:選定某一工作幅度起升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起升、下降,全過程中正常制動三次,力矩限制器不應動作;保持載荷離地面100~200mm,逐漸無沖擊加載至發出超載報警信號,此時應能切斷上升方向動作,且力矩不得超過110%的額定力矩。
7.4高度限位器 起重機應裝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可靠報警并停止吊鉤起升,只能作下降操作。 空載,吊鉤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裝置,應停止上升運行。
7.5防護罩 在正常工作情況下所有外露的可能發生危險的運動零件均應裝設防護裝置,制動器應裝有防雨罩。 目測檢查。
7.6防后傾裝置 采用鋼絲繩變幅的起重機,應設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傾裝置。 動作試驗。
7.7幅度指示器 起重機應裝有讀數清晰的幅度指示器(仰角指示器)。 動作試驗
7.8喇叭 起重機上車應裝有喇叭,喇叭按鈕位置應便于司機操作。 操作試驗。
7.9風速儀 起升高度大于50m的桁架臂式汽車、輪胎起重機和起升高度大于55m的履帶起重機應在臂架頭部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于13.8m/s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 目測檢查。
7.10聯鎖保護裝置 可兩處操作的起重機應設有聯鎖保護裝置,以防止同時操作。 操作試驗。
8.操縱系統
8.1 各手柄、踏板在中位不得因震動產生離位。 目測檢查。
8.2 所有操縱手柄、踏板的上面或附近處均應有表明用途和操縱方向的清楚標志。 目測檢查。
9.電氣
9.1 起重機上應設置對工作場地和操縱位置的合適照明。 目測及實際檢查。
9.2 流動式起重機采用外部電網供電和內燃機供電系統時,起重機應設有短路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緊急斷電開關。當司機操作位置上設有切斷總電源開關時,可不另設緊急斷電開關。 目測檢查設置情況,短路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緊急斷電開關檢驗方法按照橋架型起重機相應方法進行。
9.3 外部電網供電的流動式起重機,應采用TN接地系統。 實際檢查。
10.試驗
10.1空載試驗 以最長臂和最大幅度下進行起升、變幅、回轉動作,各種安全裝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機構運轉正常,制動可靠;操縱系統、電氣控制系統工作正常。 分別以低速和高速在最大工作范圍內作起升、變幅、回轉動作,各動作分別做三次,觀察有無異常現象。吊鉤和起重臂在起升、下降、變幅到設計規定的極限和中間位置時各制動一次。回轉機構向左、右回轉180°和中間位置時各制動一次。各機構工作未見異常,各安全裝置、制動器動作可靠,無異常。
10.2額定載荷試驗 根據現場載荷情況,在某一幅度起吊額定載荷,起重機的機構、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在正常工作載荷下工作可靠,無異常。如果起重機兩履帶距離可調節時,應將兩履帶距離調到最寬的位置。 目測檢查,在規定工況下進行起升、變幅、回轉運行試驗,試驗次數不少于三次。檢查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的精度和靈敏度,以及機構或結構件有無損壞,連接處有無松動。
10.3靜載試驗 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應進行該項試驗。按10.2工況在相應幅度下起吊1.25額定載荷,慢慢離地100~200mm,懸空不少于10min,卸載后起重機不應有裂紋、聯接松動、構件損壞等影響起重機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吊臂應分別位于正后方,正側方及最大支腿壓力的位置。無論吊臂在任何位置,允許有一個支腿抬起,但固定支腿邊緣的抬起量不大于50mm。試驗時允許調整液壓系統安全溢流閥壓力,試驗后必須調回到規定的數值。檢驗起重機各零部件及機構的承載能力,目測起重機狀況。檢驗后必須恢復力矩限制器的連接或其動作數值。
10.4動載試驗 按照按照10.2確定的工況,起吊1.1倍的額定載荷,進行起升、制動、變幅、回轉運動及根據設計要求進行組合動作。各機構動作靈活、制動性能可靠,結構和機構不應損壞,連接無松動。 檢查起重機各機構的靈活性和制動器的可靠性。試驗不得少于三次,每次動作停穩后再進行下次啟動。卸載后,目測檢查機構及結構各部件有無松動和損壞等異常現象,制動性能應可靠。檢驗后必須恢復力矩限制器的連接或其動作數值。
10.5密封性能試驗 按10.2工況在相應幅度下起吊最大額定起重量,試驗載荷在空中停穩后發動機熄火15min,新出廠或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油缸回縮量不得超過2mm,重物下降量不超過15mm。在用起重機油缸回縮量不得超過6mm。 在油缸上固定百分表、記錄百分表讀數,試驗載荷在空中停穩后發動機熄火15min后,用鋼直尺測量重物或吊臂端部的下降量, 用百分表測量各油缸的回縮量。如果一次試驗活塞桿回縮量超過規定值時,可再進行兩次重復性試驗,取三次試驗的平均值作為油缸活塞桿的回縮量。
試驗過程中和結束后15min內,固定接合面應不滲油,相對運動部位不得形成油滴,不得有漏水,漏氣現象。同時測量液壓油箱內的最高油溫。對汽車、輪胎式起重機不超過80c°,對履帶式起重機不超過90c°。
10.6帶載行駛試驗 對于可帶載行駛的起重機,在基本臂和中等幅度下,將相應的起重量起升到離地面500mm高度,吊臂位于行駛方向正前方或正后方,以最低速前進、后退各15m,并進行左、右轉彎。重復做三次,檢查最大油壓和其它異常現象。 觀察油壓表的讀數,與系統壓力對比,行駛試驗觀察有無異常現象。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